总统蔡英文1日“原住民族日”上午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并宣布设置“总统府原住民族历史正义与转型正义委员会”,且亲自担任召集人。府发言人黄重谚表示,这个任务编组将会是一个原住民族集体决策机制。黄重谚指出,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9人31人,其中原住民16族各一,以及平埔族群代表有3人,将会在4个月内由原住民族及平埔族推举产生,人选会以民族和部落共识为基础。
他说,委员会主要任务包含揭露历来因外来政权或移民导致原住民族权力受侵害、剥夺之历史真相,并规划回复或赔偿措施;此外,也检视原住民族造成歧视或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与政策并提出修改建议。
设置要点条文如下:
一、为落实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动历史正义与转型正义,并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础,特设置总统府原住民族历史正义与转型正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协调及推动相关事务,以作为政府与原住民族各族间对等协商之平台。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搜集、汇整并揭露历来因外来政权或移民所导致原住民族与原住民权利受侵害、剥夺之历史真相。
(二)对原住民族与原住民受侵害、剥夺之权利,规划回复、赔偿或补偿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全面检视对原住民族造成歧视或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与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议。
(四)积极落实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与各项相关之国际人权公约。
(五)其他与原住民族历史正义与转型正义有关事项之资讯搜集、意见汇整与协商讨论。
三、本会为任务编组,置委员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总统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总统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员互相推举之。其余委员包括:
(一)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三)相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团体代表
前项第一款委员,指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由各族民族议会依其族群内部现状推举之;倘该族群尚未形成民族议会,应由组成该族群之部落共同召开共识协商会议推举之;如该族群分布所涉范围过大,则应由组成该族群之分区部落依据各该分区内部现状以共识协商会议推举分区代表,再由各分区代表以共识协商会议推举之。
第一项第二款委员,平埔族群十族应召开共识协商会议,由各族群现存部落及长期推动正名之团体共同推举代表三人。
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委员应于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算四个月内完成代表推举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代表推举工作之族群,其代表由总统自各界推荐之人选中择一聘任。上述委员于任期中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一项第三款委员,由召集人征询相关意见后,邀请担任之;其中专家学者之名额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应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惟第一届委员任期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止,期满得续聘(派);委员出缺时,应依本要点规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四、本会下设土地小组、文化小组、语言小组、历史小组、和解小组等主题小组,负责相关事项研议,提请委员会议讨论。本会亦得视实际工作进行之需要,另设其他临时性之小组。
各小组任务如下:
(一)土地小组:
1、四百年以来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各时期之土地内容、范围、意义、迁徙史及与其他民族互动过程之汇整与公布。
2、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各时期使用土地之规范、流失之经过、遭夺取手段、社会背景及法律、惯俗之汇整与公布。
3、原住民族神话发源地、祖灵地、圣地、猎场、祭场、采集范围等各种传统领域之名称、地点、意义、范围及传统规范之汇整与公布。
4、检视原住民族传统领域与现行法制之冲突,并提出相关之改进建议。
(二)文化小组:
1、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各时期之传统祭仪及各式生活、饮食、医药、宗教习惯之流失情况汇整与公布。
2、原住民族狩猎(猎人、猎具及猎物)历史、神话、惯习、禁忌与规范,与历来政权限制狩猎相关法律之汇整与公布。
3、原住民族采集历史、神话、惯习、禁忌与规范,与历来政权限制采集相关法律之汇整与公布。
4、检视原住民族传统文化与现行法制之冲突,并提出相关之改进建议。
(三)语言小组:
1、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语言之流失历史、遭禁说之手段、语言文字化与去文字化过程、重建族语情况之汇整与保存,制作并出版各族族语相关影像、辞书。
2、原住民族语言保存方法之建议。
(四)历史小组:
1、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各时期历史记载、照片、文书及图画之搜集。
2、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各时期历史战役,及与其他民族冲突情况之汇整与公布。
3、原住民族与平埔族群对汉族史观之修正,并提出建议方向。
(五)和解小组:
1、各民族间和解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之规划与建议。
2、有利于各民族和解之相关政策及立法建议。
五、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主持。本会开会时,得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机关(构)代表、学者专家或原住民机构、团体代表列席。
本会应于每年度结束前,就推动执行提出年度报告书,提供各有关机关办理。
六、本会置执行秘书与副执行秘书,均由召集人指派。
七、召集人得聘请学者专家担任本会顾问。
八、本会所做成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之规划建议,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动会作为后续工作推动之议事与协调单位,该会并应于本会召开会议时派员报告工作进度。
九、本会为执行任务,得洽请政府相关机关提供必要之文书、档案或指派所属人员到会说明。
十、本会之幕僚业务由总统府、原住民族委员会及相关机关派兼人员办理之。
十一、本会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员、顾问、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均为无给职。
十二、本会所需经费,由总统府及行政院相关部会编列预算支应。
十三、本要点奉总统核定后施行。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